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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定了《复旦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特此发布,于2019年9月2日起生效执行,原《复旦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生效起自动失效。
附:
复旦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为做好学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授予对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夜大学、网络教育等形式完成高等学历教育的非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具体条件为:
(一)夜大学、网络教育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2、全部课程考试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不低于75分;
4、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当持有四年内签发的成绩合格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或者合格证书。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取得合格证书(即笔试+口试);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四级统测考试。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必须是在我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其中专升本学生入学时已有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的,必须是在原专科在读学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除此之外取得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均不能作为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依据。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不低于75分;
4、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当持有四年内签发的成绩合格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或者持本校准考证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日语(二)》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必须是在我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已有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的,必须是在原在读学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除此之外取得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均不能作为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依据。
(三)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受到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或者二次以上纪律处分的;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在考试期间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累计二次以上相应处分的。
(四)在学期间因违反《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曾受到纪律处分的非全日制本科生,学校不接受其本科毕业当年的学士学位申请。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学生,可在本科毕业后的下一学年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学校不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授予程序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1、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附加成绩单、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或考试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因违反《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曾受到记过纪律处分的学生,按照本实施办法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者学校不受理相应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别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
3、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将通过复审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颁授学士学位证书;
5、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通过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学位申请人。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2、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业证明书。学业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对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继续教育学院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
4、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在收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核。
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其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5、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情况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
6、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复旦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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