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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释法 | 自考作弊,最高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直以来,大家对成人教育考试都有一个很大的误解:“考试很简单的,监考老师只是做做样子,可以带小抄进考场,不会有事的...”。


  这种偏见的出现一是因为社会对高考越来越重视,仿佛除了高考一切考试都没有意义;二是因为立法和司法层面对考试类型的界定比较模糊,很多机构或个人看到灰色地带有利可图,所以促进了这种现场的产生。


  不过9月份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就相关法律进行了解释,明确了自学考试作弊属于刑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发布的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之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并对“作案器材”进行了详细解释。


  此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换句话说参加了2019年10月考期的同学,如有作弊被抓或被记录的话,监考老师是可以直接交给执法部门处理的,接下来的1月也要好好努力复习,不要在考场作弊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最后再次向大家呼吁:诚信考试,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任。以后自考作弊就不仅仅是取消成绩这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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