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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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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简介


  一、制度的建立


1981年,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1988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自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它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主学习为基础,有广泛的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活动,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围墙的大学”,是自学成才的摇篮。


  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费用低,实行“宽进严出”、“教考职责分离”,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


  参加自学考试的群体十分广泛,涵盖了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教师、产业工人、务农人员、解放军、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等。


  四十年来,累计参加考试的就有9048万人而且还在逐年递增,下至10岁少年,上至87岁老者,北京自考覆盖老中青少各年龄段,职业涉及360行,遍布学生、职场人士及退休群体。诞生40年的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终身教育重要途径。


  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自学考试为人民群众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机会和制度保障,深受社会各界欢迎。


  二、任务和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专科、本科)教育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三、组织管理


  1.中央机构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委员是由教育部、发改委、中组部、中宣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教育部设立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参与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由本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教育考试暨自学考试研究委员会:由国内有关教育行政、教育学、教育测量学、教育统计学、考试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是自学考试政策、业务研究的咨询机构。


  2.地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设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上一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自学考试日常工作。


  3.主考学校


  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评卷、助学活动,负责推荐专家参与自学考试工作,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北京大学等501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任务。


  4.解放军自学考试


  1996年,经全国考委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成立了全军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军队自学考试工作,开设了军需管理、军械管理、航空工程机务维修、军事高科技应用与管理等专科和本科专业。


  四、考试标准和开考专业


  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是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各本科、专科学历层次的要求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教育同学历层次的水平相一致。


  专业考试计划作为国家学历考试的“总体设计蓝图”由各专业委员会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论证,确定开考专业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学历层次、规格、课程设置、课程学分数、实践环节考核要求,推荐教材和参考书目。专业考试计划是实施国家考试的标准性、法规性文件,是个人制定自学计划、助学单位制定辅导计划的主要依据。


  五、自学和社会助学


  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既可以自学的方式完成学业,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各种方式的面授、函授、广播、电视、音像等方式接受指导和帮助。


  各类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的社会助学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受到自考生的欢迎。助学活动对于帮助自考生克服学习中的困难,完成教育过程,达到培养目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自学和社会助学的基本内容是考试机构颁发的课程考试大纲,指定、推荐的教材和参考书。高等院校、出版机构、社会助学组织针对自学者的实际,还编写了习题、练习和用于实践环节训练的录像。


  全国考办已制订数百门课程考试大纲,组织编写了数百种教材。


  助学机构还以网络方式为考生提供考试、自学辅导和就业等服务。一个用多种形式为自考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体系正在形成中。


  六、考试、毕业证书


  自学考试每年两次在全国考委规定的同一时间进行考试。报考人员可在当地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专业报名参考。


  自学考试采用施考分科、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有:中专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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