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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考试院:2021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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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2021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重要提示:


  本简章公布的停考专业为我省即将停止考试的专业,请有关考生一定要注意专业的停办毕业时间,合理安排考试,以免影响毕业。详情请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http://zk.hebeea.edu.cn,以下简称自考信息系统)查询。


  一、报考专业和课程


  1.各专业的理论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2021年下半年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和《2021年下半年停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


  2.各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2021年下半年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和《2021年下半年停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以上安排,考生均可登录自考信息系统进行查阅。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4.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证书须在学信网注册。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三、报考办法


  1.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自考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报考。


  2.注册


  (1)新生须登录自考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图像信息。填写成功后,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比对身份证信息和采集指纹信息)。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完成注册。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网上修改所填信息,再次到报考点现场注册。


  (2)未获取初始密码的在籍考生,须携带身份证件选择就近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完成注册。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到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信息修改,本次不予注册。


  (3)居民身份证无法读取信息(含临时身份证)的考生,须到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注册。


  (4)初始密码须经考生本人修改后方可报考缴费。登录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考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报考缴费


  (1)已注册考生需提前办理相关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2)考生按本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理论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3)考生报考时,须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支付成功后,报考课程不予修改,报考费一律不退。


  (4)报考受限课程的考生,须先通过自考信息系统选择受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报考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现场缴纳受限课程报考费,由报考点代为网上支付。


  四、报名时间


  1.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15日,每天8:00-22:00;考生现场注册时间2021年6月10日-15日,每天9:00-11:30,14:00-17:00。


  2.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25日,每天8:00-22:00。


  五、考试


  1.市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修定版)组织理论课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考生凭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人场考试。


  2.人场前,所有考生都应接受安全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3.考生要遵规守纪,诚信考试。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记人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考试作弊属于《刑法》规定情况的将人刑定罪。


  4.理论课程考试,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自考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5.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时间及考核要求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6.考生可于2021年11月18日17:00后登录自考信息系统查询考试(考核)成绩。


  7.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5》,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生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相关附件:


2021年下半年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


2021年下半年停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


2021年下半年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


2021年下半年停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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