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联盟网盟政策

网站联盟

一、联盟网盟考评制度

加盟要求:华夏大地教育网网盟对加盟者身份无要求,公司或个人、有无网站均可加盟。华夏大地网站销售系统和网盟系统支持微博、微信等移动端引入和支付,只要你拥有自己的流量或粉丝群,不发布非法内容,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不使用垃圾推广手段,都可以通过华夏大地网盟系统为自己创造收益。

二、COOKIES跟踪记录

网盟系统的COOKIES跟踪记录为30天。凡有学员通过某课程广告代码进入华夏大地教育网,网盟系统将自动记录被引入的客户端(包括电脑、手机、IPAD等)30天。30天之内该客户端在任何时间购买该课程,都会被记录到联盟网站。客户端如超过30天仍未产生购买,除非该客户端再次点击网站推广链接,否则该客户端的购买行为将不记录在网盟系统中。

注:网盟系统的COOKIES与网盟获得广告投放授权的广告相对应。只要网盟拥有该广告的推广权限,无论学员从哪个广告链接进入网站,只要在30天内购买了该广告的课程,即可按照该广告的分成规则获得课程对应的分成。

如,某网盟成功投放了两个广告:法律本科整专业和英语二重点班。某学员在30天内点击了法律本科整专业后购买了英语二重点班,则按照英语二重点班的分成规则获得佣金。但如果该网盟没有英语二重点班的广告投放权限,那么,即使学员通过该网盟的其它广告链接进入华夏大地教育网,最终购买了英语二重点班课程,网盟也无法获得英语二重点班课程收入的分成。

如果网盟用户无固定的意向代理课程,但又希望通过学员的引入购课来获得分成,建议开通全站所有支持网盟推广课程的广告。网盟在投放这些广告后,只要学员在30天内点击该广告链接且购买了任何一门支持网盟推广的课程,均可获得该课程的分成。

三、佣金结算及分成制度

非学习卡/余额的分成情况如下:

四、无发票个人打款扣税比例

如果本月的收益为A,那么需要缴纳的税款T为:

您实际收到的联盟佣金为A-T。

1. 如何加入华夏大地广告联盟?

1)免费注册账号

2)华夏大地教育网管理员对帐号进行审核授权

3)选择您计划投放的广告

4)华夏大地教育网管理员对审核广告并设置分成比例

5)将代码添加到您网站或其它平台的醒目位置

6)引入用户

7)获取提成

2. 加盟有什么要求吗?

不受流量、alexa排名的限制,网站、微博、微信等载体均可以投放,无非法内容,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不使用垃圾推广手段,都可以参加。

3. 按什么方式付佣金?怎么样付款?

按销售付费

一旦用户通过广告联盟链接完成购买,这个用户就成为此联盟网站的客户,在规定的范围内所进行的所有购课,华夏大地都按相应的分成比例支付佣金。

怎样付款?

网盟会员请于每个月15日发邮件至zhaoxy@edu-edu.com.cn提交打款银行信息。邮件主题为:x年x月x网站佣金打款银行信息;邮件内容格式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不能提交发票,需提交中国工商银行信息)

打款姓名:xxxx

银行帐号:xxxx

个人身份证号:xxxxx

网盟注册帐号:xxxxx

公司打款,请邮寄发票至我方。

公司户名:xxxx

公司银行帐号:xxxx

公司银行支行信息:xxxxxx

网盟帐号:xxxxx

注意事项:各位网盟查看后台,如查询有结算额,请于15日17:00把打款信息提交。如提交错误或者延误提交造成无法打款,请自行负责。特别提醒款项将不再续延至下次结算。

4. 系统是如何判断学员是由哪个联盟网站引入的?

华夏大地用户跟踪是使用cookies技术实现的。用户点击广告联盟网站来到华夏大地教育网后,广告联盟程序会在用户计算机上设置一个cookies,通过这个cookies对用户进行浏览和购买的跟踪。Cookies有效期限设置为30天。凡有用户通过某课程广告代码进入华夏大地教育网,网盟系统将自动记录被引入的客户端(包括电脑、手机、IPAD等)30天。30天之内该客户端在任何时间购买该课程,都会被记录到联盟网站。客户端如超过30天仍未产生购买,除非该客户端再次点击网站推广链接,否则该客户端的购买行为将不记录在网盟系统中。

如:某网盟成功投放了两个广告:法律本科整专业和英语二重点班。某用户在30天内点击并购买了法律本科整专业和英语二重点班中任何一个,均可获得相应课程的提成。但是,如果该网盟没有英语二重点班的广告投放权限或用户在30天内没有点击过该网盟所投放的英语二重点班这个广告,那么,即使用户通过该网盟的其它广告链接进入华夏大地教育网,最终购买了英语二重点班课程,网盟也无法获得英语二重点班课程收入的分成。

如果网盟用户无固定的意向代理课程,但又希望通过这员的引入购课来获得分成,华夏大地教育网网盟管理员可为其授权开通全站所有支持网盟推广课程的广告。网盟在投放该广告后,只要学员在30天内点击该广告链接且购买了任何一门支持网盟推广的课程,均可获得该课程的分成。

5. 联盟的佣金比例是多少?我怎样才能拿到佣金?

对于联盟合作伙伴,我们将给予极为优惠的代理折扣,凡是通过您投放的广告招来的学员,我们将按照学员实际选课交费金额给予相应折扣。具体折扣比例按照双方约定为准。

非学习卡/余额的分成情况如下:

6. 我为什么要加入联盟,华夏大地的优势在哪里?

参加华夏大地广告联盟,不需要你投入任何资金,只要你免费注册一个账号,并利用你现有的网站、微博、微信等广告投放资源,就可以使你流量或粉丝变现。

华夏大地教育网多次获得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拥有优秀的师资团队,课件制作精良,深受广大用户的好评。另外,华夏大地教育网涉及自考、财会、建造、教师、医药、金融、社会工作等多种类课程领域,你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网站的课程内容。

7. 我引来的学生,如何判断是否成功?

8. 遇到问题我应该和谁联系?

如果你在使用广告联盟平台中遇到任何问题,可随时与我们联系。

电 话:400-610-0480

邮 箱:zhaoxy@edu-edu.com.cn

网盟协议

甲方:北京华夏大地远程教育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北工大软件园40号楼502A
邮编:100176
电话:400-610-0480
乙方:网盟合作商(申请成功审核通过后即视为本协议正式生效)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申请加入甲方拥有的网络课程联盟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甲方:北京华夏大地远程教育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2. 华夏大地教育网:是指甲方合法拥有并负责运营的网站(www.edu-edu.com)。在本协议中涵盖该网站中的所提供自学考试、财会、建造、教师、医药、金融、社会工作等课程产品(具体范围以甲方网站所载之说明为准)。

3. 联盟合作:经过甲方审核通过,乙方可以在其拥有、经营、或管理的网站、网页、微博、微信等平台上放置(甲方)华夏大地教育网广告代码,以便能够依托甲方的联盟平台获得收益。凡是通过乙方投放的广告链接进行选课报名产生的真实有效收益,甲、乙双方按照网站中发布的“网盟政策”结算比率进行分成结算。

4. 涉及使用网站提供的“支付宝花呗贴息”和“京东白条免息”的订单,需在订单价格基础上减掉利息额度,再对剩余金额进行分成结算。

5. 联盟广告: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管理后台获取的并投放于联盟网站或其它平台的广告代码。 

6. 乙方:即联盟会员,指同意参加联盟合作并具备履行联盟合作所需的相应资质和能力实体或个人。 

7. 凡是符合本协议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华夏大地广告联盟平台提出加盟申请,且同意甲方制定的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条款,系统公告,公示。甲方将在自身网站公布,公布后三日内乙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完全授受,乙方将按新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完成联盟网站的注册程序后,经甲方审核通过且获取招生广告代码并将该代码投放。联盟会员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的行为。

8. 联盟网站:指联盟会员持有、运营或管理的且在其网页上放置甲方相关产品广告的网站。以联盟会员在华夏大地广告联盟平台注册时的网站为准。

二、联盟合作模式

乙方按照本协议及广告联盟平台的规定及要求,在甲方的广告联盟后台提交联盟注册信息,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在乙方联盟网站上设置甲方的联盟广告,对甲方的网上课程的产生销售收益,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对收取的销售收益进行分配,并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等其他费用(收益分配的标准等事项详见联盟平台不时登载、修订、公告的制度等文档。)

三、乙方承诺

乙方作为甲方的联盟会员,向甲方承诺如下:

1.自行配备上网及广告联盟运营所需的设备;

2.自行负责上网和设备维护及相应的电话费、信息费等有关费用。

3.自行负责和承担投放物料因违法、侵权等事项导致的不利情况,如因该等不利情况导致甲方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失,其将给予甲方足额赔偿,包括甲方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应按照本协议、不时登载在联盟平台的信息、通告以及甲方的通知中所列之各项要求。

四、联盟流程

1. 注册联盟平台,成为联盟会员,应向甲方提交参加联盟合作的申请,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文件。

2. 联盟会员须如实、准确、详细地填写注册信息,如有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甲方有权要求会员予以补充或者更正,拒不补充或更正的,甲方有权取消其联盟会员的资格,若联盟会员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同时有权要求联盟会员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4. 甲方核准乙方成为联盟会员后,甲方将授予乙方通过联盟网站为甲方远程教育网站销售甲方指定的网络课程的招生权利;

5. 乙方免费在甲方华夏大地广告联盟平台上注册一个账号,选取适合自己网站的广告代码(文字、图片、链接或课程列表形式),然后将广告代码添加到联盟网站或社交平台进行宣传。

6. 对于乙方产生真实有效地订单,经甲方核实后,甲方将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将应分配给乙方的收益以转帐、汇款或其他形式支付给乙方。

7. 对于甲方的部分培训课程产品将不参与本协议的联盟合作,具体课程产品请以华夏大地教育网的联盟合作平台公告或说明为准。

五、合作期限

1. 甲乙双方约定合作期限暂定为壹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应就是否续签本协议进行协商。期限届满后,若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作的,本合同将自动延期一年。

六、乙方的账号、密码和安全性

1. 乙方在华夏大地教育网注册成功后,即获得一个会员账号和密码(密码可以由乙方自行修改,但账号不可修改),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并对账号和密码的丢失独自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乙方若发现有任何非法使用自己的账号和密码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有义务立即通知甲方。

3. 乙方如丢失密码则应以注册时提交的身份证资料为最终确认依据。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义务保证自身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后台的开发、维护以及专区相关下载网页的设计及维护;

2. 提供的联盟广告代码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广告代码;

3. 提供一定的产品和公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数量的宣传文字和图片);

4. 向乙方提供查询通过联盟网站转化的相关数据,并尽量保证数据的准确;

5. 保障提供的联盟广告代码内容所述的产品的内容健康、合法、真实,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6. 按协议约定及时将分配给乙方的收益以转账、汇款或其他形式支付给乙方;

7. 甲方有权随时就乙方联盟网站服务推广情况进行检查及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登录乙方联盟网站、电话咨询、用户访问等。

8. 通过联盟网站购买甲方网络课程的用户即为甲方客户,该等客户的注册信息以及购买的商品信息均为甲方所有。乙方无权使用、泄漏客户信息。

9. 甲方有权决定并不时修订联盟合作的具体方式,对于修订的内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不时在甲方联盟网站登载、修订、公告中相关的文件适用于本协议有效期内。

八、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声明与保证,其具有订立并履行本协议所应具备的一切资质与能力。

2. 乙方不得使用甲方之名义作任何商业活动及宣传,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就其与甲方的关系对外发布虚假或误导的信息或者容许该等虚假或误导的信息的存在。如果乙方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乙方不得在符合以下任意一种内容的网站上投放联盟广告:

  • (1)违反国家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10)含有病毒木马恶意代码的网页。

若乙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甲方有权做出独立判断,立即解除本协议,有权不支付应分配的收益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乙方自行承担传送内容的法律责任,且符合所有适用于网络服务的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以及互联网等方面的规定。

九、知识产权

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域名、节目名称、网站名称、标志或其他任何对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

2. 甲乙双方如需在其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合作方的名义,需经对方正式授权。未经对方授权,双方均不得以对方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

3. 在经合作方授权使用对方名义进行宣传时,任何一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其中一方是合作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上述规定而构成对合作方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侵权,对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的侵权责任。

十、保密原则

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保密信息,均负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信息。

2. 保密信息,指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信息。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 (1)在披露时已成为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或在向接收方披露后并非由接收方的过失而成为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
  • (2)在没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已由接收方合法拥有或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 (3)接收方已经从所有者之外的其他方面获得的信息,并且根据接收方所悉,该其他方面现在和过去没有因此类信息向所有者承担任何保密责任或者不得向接收方披露的责任。

3. 如果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不再履行,甲方和乙方不得将任何有关本协议内容的信息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外)。

十一、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经乙方确认同意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受害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违反协议一方追究由此而造成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赔偿。

2. 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向除甲方以外第三方泄露学员的任何注册信息,如果甲方发现,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3. 如果因为甲方提供内容的版权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名义开展本协议所规定合作内容以外的其它事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业务需要对双方的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调整,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作内容及代理酬劳比例进行调整,乙方应随时查看本协议,甲方提前3日以系统公告的形式予以通知。乙方若继续与甲方进行联盟合作的,则须完全接受修改后的条款、内容及代理酬劳比例。

2. 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条件且在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10天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责任。

3.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条件且在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10天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

十三、其他

1. 如果根据法律,双方之间协议条款内的一项或多项被裁定为不可执行的,那么,该等条款应排除在协议条款之外,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2. 本协议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该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时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在甲方。

北京华夏大地远程教育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关于广告法、价格法违禁用语的法律风险提示

各位代理商:

大家好!

根据《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严厉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行动。现就《广告法》及《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与我司网站联盟合作业务相关的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望各位代理及时安排其网站工作人员在日常宣传及活动页面中规范表述,避免违禁用语,防范法律风险。以避免有可能产生的高额罚金。

【广告的定义】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因此,我司各网校在网页上对各类课程的介绍、宣传均适用广告法,须注意以下几点:

1、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无法穷尽列举不得使用的用语,且根据不同的使用环境,也需要区别对待。现仅是根据常见的一些明显禁用词语举例说明,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如:最高级、最佳、最优秀、最先进、最受欢迎、顶尖、顶级、终极、极致、万能、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世界领先等。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2、避免使用“通关”、“保过”、“承诺”等词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3、“市场占有率”、“通过率”数据需严格规范使用

《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4、促销活动价格规范表述

《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发改价监[2015]1382号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六、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请各位代理在日常宣传及活动页面中规范表述,避免违禁用语,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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